国家税务总局、财政部近日出台公告《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》202311号文(参考附图1),再度就小微企业所得税关联的研发费减免出台优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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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的核心优惠原文内容如下:

01】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(按季预缴)或6月份(按月预缴)企业所得税(附图2)时,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,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,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。

【02】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(按季预缴)或9月份(按月预缴)企业所得税时,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,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,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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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例分析:

小微企业A公司,7月份根据利润表计算得出,扣除各种合规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5万元,A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,适用5%的所得税征收率。已知公司研发费用为10万元。该企业在本政策面前,如何享受优惠政策呢?

情况1:A公司只在年终才能核算清楚研发费用

85万元*5%=4.25万元

情况2:A公司每月都可以准确核算研发费用,尚未形成无形资产。

(85万元-10万元)*5%=3.75万元

该政策让利,A公司第三季度合法推迟纳税金额:

金额=4.25-3.75=0.5万元

比率=0.5万元/4.25万元*100%=11.76%

法规来源: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;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